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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沧州市因病致困患者认定家庭财产标准
答:(一)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(市值)不超过当地48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;
(二)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(含住宅、公寓)总计不超过1套(栋),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(含商铺、车库、车位、办公用房等);
(三)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折旧后评估价值超过5万元的生活用车。残疾人代步车、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、电瓶单车除外。车辆折旧后价值按照原新车购置价格×(1-7%)n(n代表新车购置的年数)计算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各县(市、区)负责认定;
(四)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企业股份、股权;
(五)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,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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